为切实提高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本院正常办公秩序,保障公众和本本院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院工作场所或者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办公办案秩序混乱以及严重社会影响,需要调度全院力量予以处置,必要时需要其他部门给予援助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和演变过程,本院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5类:
(一)信访突发事件。指在接待来访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发生的来访人大规模聚集、集体静坐、缠访、闹访、群体访、上访人自伤、自残、自杀;持械威胁或殴打检察人员、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滞留滋事、打砸烧以及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办案安全突发事件。指在办案过程中,突然发生,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办案人员和机关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以及其它妨害办公办案正常进行,引起严重危害和后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案人员突发严重疾病、自伤、自残、自杀,发生死亡、严重受伤,可能引发涉案人员家属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等行为的;办案中出现群体性事件;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遭受围攻或者暴力、威胁且情势危急等。
(三)恐怖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破坏事件。指恐怖组织或者邪教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破坏性手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关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办公办案秩序混乱的事件。主要包括:恐怖组织或者邪教组织针对检察机关实施的枪击、爆炸、放火、施毒、暴力袭击等,严重危及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投放真实的或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恐慌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破坏性地震等灾害。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电梯故障、大型群体活动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疾病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本院工作人员健康的事件。
(五)重大负面舆情信息传播事件。指因上述突发事件及其他公众舆论,严重影响本院的形象和声誉,需要本院与媒体、公众之间立即进行交流,以减少和消除谣言及负面信息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本院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决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统一调度本院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4.统一核定突发事件信息,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5.指导处理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6.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专项应急处置组
针对本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突领导小组下设6个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组,单独承担或者联合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相应的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参与专项应急处置组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1.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由控申科、法警大队及信访涉及的相关办案部门组成。牵头部门:控申科。应急处置组职责:(1)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等服务性工作,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以及主要参与人员等,及时向应急处突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2)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指示,与本院相关部门协作处理现场事项;(3)负责组织对人、财、物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4)负责组织对现场进行取证;(5)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6)负责对事件解决的跟踪、催办、反馈工作,对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办案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由相关的办案部门(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民行科,法警大队组成。牵头部门:发生办案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办案部门。应急处置组职责:(1)负责办案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预案建立;(2)及时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相关情况,迅速向应急处突领导小组报告,联系有关机构、部门寻求协助,提出具体处置意见;(3)迅速对涉案人员、办案人员等在场人员采取有效保护、抢救、转移、疏散等措施,确保安全化解危险;(4)进行事故现场善后处理,组织好现场保护和清理;(5)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
3.恐怖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由院办公室、侦监科、法警大队组成。牵头部门:法警大队。应急处置组职责:(1)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指示,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措施迅速开展现场处置;(2)维持现场秩序;(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组织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4)收集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破坏事件的骨干分子,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5)进行事故现场善后处理,组织好现场保护和清理;(6)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
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由院办公室、法警大队组成。牵头部门:办公室。应急处置组职责:(1)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后,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检察长,遇有特别重大险情,可先处理后报告;迅速通知、组织干警及家属安全转移,并做好维持秩序和相关稳定工作;(2)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指示,配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迅速开展现场处置;(3)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班和检查、巡查;(4)及时汇总受灾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多方争取支持;(5)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
5.信息发布及重大负面舆情信息传播事件应急处置组。成员由政治处、院办公室、与事件直接相关的科、室组成。牵头部门:政治处。应急处置组职责: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指示,协助各突发事件专项处置组进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
6.应急衔接组。应急衔接组由院办公室、纪检组组成。牵头部门:院办公室。应急衔接组职责:负责与县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衔接。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将真实情况层报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组长、副组长,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2.应急处置组组长和副组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起因和当前状况,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
3.遇特别紧急事件,可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后及时书面报告。
4.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二)突发事件的处置
1.专项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
2.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立即进行现场处置:(1)涉案人员突发严重疾病、自伤、自残、自杀,发生死亡、严重受伤,可能引发涉案人员家属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等行为的,应立即控制现场,制止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根据现场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解除自伤、自残、自杀器物、切断电源、控制毒源等手段及时制止行为的继续,并稳定涉案人员的情绪;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迅速将涉案人员送就近的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现场取证,及时记录事故发生、抢救过程;法警进入警戒状态,协助将涉案人员送往医院并做好医治期间的警卫工作;告知案件相关处室对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事件(如控告来访)做好准备。(2)办案中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应仔细、耐心听取群众的诉求,迅速调查引发事件的原因,找出矛盾的症结;加强办案部门与控申科之间的合作,迅速判断事态发展情况,根据危急程度协作解决;调查的同时做好群众心理安抚工作,尽量消除来访人的对立情绪,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法警要时刻警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迅速通知、组织干警及家属安全转移,并做好维持秩序和相关稳定工作;配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加强值班和检查、巡查,不留死角和隐患。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处置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突发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4.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人员应服从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的安排,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单位的处置力量。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态势和险情时,经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6.法警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突发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和控制。
7.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县检察本院及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三)信息发布
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的指示,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向社会公众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必须配合,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本院人员不得私下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在网络上、群众中散布相关信息。
1.各专项应急处置组要及时总结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并及时做好向州检察院和县委等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的相关工作。
2.信息发布及重大负面舆情信息传播事件应急处置组要做好应对媒体的相关工作:(1)及时准确、正面引导,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力争在适当时机发布权威信息,把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2)根据实际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召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3)加强舆情分析,制定应对方案,有针对性地发表文章、短评、网评等,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引导舆论。
(四)突发事件结束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救援结束后,根据已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报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应急状态结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五)善后处置
1.根据院党组、检察长的指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办公和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新的突发事件。
2.涉及到赔偿、补偿工作的,积极与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协调,促进事件妥善解决。
(六)总结分析
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组对突发事件的损失、起因和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视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
3.经院党组研究,对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七)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人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经院党组研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当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2)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信息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谎报、瞒报的;(4)其他影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责任追究范围:(1)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2)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四、与县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衔接
对本院参与处置的全县性突发事件,根据应急处突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衔接组及时向县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衔接,报告相关情况,接受统一指挥。
五、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
(一)队伍保障
1.法警大队和办公室应加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控、处置工作水平。
2.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处置工作,协同全院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本院应加强对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预防、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后勤保障
1.办公室要及时提供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根据需要提供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和工程设施,必要时调动全院车辆等装备用于处置突发事件。
2.本院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