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保障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和律师执业行为,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近日,主动与县司法局进行协商,联合签定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共有十九条,对辩护律师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应当提供“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及案管部门如何与业务部门联系,移送、交接相关材料,安排见面等具体事宜作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