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黑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切实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全县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推进和谋划公益诉讼工作,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增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是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主办作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不得选择性执法,对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期限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要准确把握监督界限,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坚持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并重,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
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检察监督,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或反馈。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中予以详细说明,并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对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阻挠、隐匿文件资料。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人民检察院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规定的时限依法自觉履行,不得消极应对,拒不执行。行政机关要注重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时效性。
三、建立协作机制增强公益保护合力
人民检察院要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发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拓展、完善现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列为数据录入的必选内容。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案件受理、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保障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维护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威。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正当理由迟延落实、反馈或者拒绝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线索评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四、努力营造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法治讲座、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共同推动形成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县人大常委会将不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视察、专项调研等,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事项。对于不积极按照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整改的行政机关,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等程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