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结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以破解“执行难”为工作着力点,跟踪监督法院财产刑具体执行,以工作实效检验党史学习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实效。
为减轻被执行人负担,避免被执行人异地往返的不便,真正做到让“司法多跑路 群众少跑路”,我院联合县法院先后走访了被执行人孟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牛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3年7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2500元,追缴被害人损失13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查控了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并打电话通知已出狱的被执行人,经过检察干警和执行干警晓之以理,最终孟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6500元,李某某愿意缴纳罚金25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6500元。被执行人蒋某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通过跟踪监督,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由于被执行人身患免疫系统疾病,需长期看病吃药,从善意执行出发,同意被执行人先缴纳罚金3万元,剩余罚金在两年内缴纳完毕。被执行人牛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2年6个月、2年6个月,各处罚金20万元。通过对被执行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牛某某已缴纳罚金3万元,其他被执行人在今年5月底前先行缴纳一部分罚金。
通过检察监督的适时介入、跟踪监督,追缴了部分罚金和被害人损失,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法院财产刑执行规范合法,彰显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勇于监督责任担当,是司法为民的切实举措,更是向化解矛盾、破解“执行难”迈出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