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内设机构:
按照高检院关于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有关工作要求,经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黑水县人民检察院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8日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化司法执法协作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提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等专业化办案能力,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是指县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从行政机关选聘的行政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特邀检察官助理兼职不兼薪,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受邀协助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办理相关专业领域案件。
第三条 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县直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聘请,也可以跨层级聘请。
第四条 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二年。聘期内履职的具体地点、方式、次数、时间、内容等,由县检察院与派出单位协商确定、灵活安排。可以编入县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院办案团队集中履职,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到县检察院协助办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 人员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
第五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原则上从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制定及相关业务工作的业务骨干中选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和四川检察事业;
(三)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关领域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具有任职回避等情形不宜兼任检察官助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情形的。
第七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主要参与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卫生健康、工伤保险、劳动保障、行政征收、金融、证券、税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性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第八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案件指导;
(二)参与拟定相关专业领域办案计划、业务工作方案;
(三)协助分析研判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
(四)协助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五)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协助开展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工作;
(六)协助审查行政执法卷宗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
(七)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八)回答、解释、说明涉案专业问题;
(九)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九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可以根据履职需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工作文件和资料,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出席公开听证会、参与专项活动、接受检察业务培训。特邀检察官助理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县检察院为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便利条件,对履职期间的交通、住宿、工作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所需经费从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对参与办案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由县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交县检察院政治部研究提请院党组同意后,发函建议派出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严格遵守法律,保守参与办案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妥善保管、使用、及时退还参与办案所接触的证据及各类案卷材料等;
(四)办理具体案件,适用检察人员回避有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 聘任、履职和解聘
第十二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聘任、履职、解聘工作在县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聘任、解聘工作由县检察院政治部牵头开展,业务部门协助完成;履职安排由县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选聘县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检察院业务部门提出拟聘人员人数、专业领域、所在单位等聘请需求,报县检察院政治部汇总;
(二)县检察院政治部研究提出初步聘请意向,报检察长同意后,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联络有关行政机关,沟通聘请事项;
(三)根据沟通情况,县检察院政治部提出聘请意见,报检察长同意后,以县检察院名义发函商请有关行政机关推荐人选,组织业务部门开展考察工作,征求拟聘人员意见,报县检察院党组审议;
(四)根据县检察院党组审议确定的聘任人选,印发聘任决定,举行特邀检察官助理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由县检察院检察长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式制发,“一人一号”并按要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五条 县检察院拟聘请中央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以及市县两级检察院需要聘请县级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或者县检察院主动商请县级行政机关提出推荐人选到市县两级检察院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按照高检院《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聘任的特邀检察官助理,由县检察院政治部制作名册清单,交有关业务部门。县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派出检察院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和已聘人员专业特长,联络对接特邀检察官助理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及时办理工作保障所需的相关手续,确保特邀检察官助理依规依法正确履职、安全履职。
第十七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每届期满后,由县检察院政治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聘期内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征求派出单位和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具有下列情形的,县检察院应当与派出单位协商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辞去特邀检察官助理职务的;
(二)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聘请条件情形的;
(三)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担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人民检察院工作安排或者检察官指导,影响检察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影响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特邀检察官助理解聘或不再续聘的,县检察院政治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其协助办理的案件业务、作用贡献、能力素质、作风表现等履职情况作出评价鉴定,并函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情形的,县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办案工作,由政治部通报派出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派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依组织安排到县检察院挂职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特邀检察官助理有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检察院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请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邀检察官助理人选考察登记表
附件
特邀检察官助理人选考察登记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
民 族 |
|
籍 贯 |
|
出 生 地 |
|
|
|
|
政治面貌 |
|
参工时间 |
|
健康状况 |
|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学历 |
全日制 教 育 |
|
毕业院校 专 业 |
|
|
|||
在 职 教 育 |
|
毕业院校 |
|
|
||||
熟悉专业 |
|
专业技术 职务 |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
个 人 简 历 |
|
|
||||||
奖惩 情况 |
|
|
||||||
专业领域主要工作情况 |
|
|||||||
是否具有 不宜(或不得)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情形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具有任职回避等情形不宜兼任检察官助理的 □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情形的 □无上述情形
|
|||||||
本人意见 |
□愿意担任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 □受聘后,能正常履职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察组 意 见 |
考察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